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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才:三次无罪辩护终捍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6-05-20

       该案历时八年,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期间历经磨难,几经反复,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辩护人曾向办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出具了数十份法律文件。此案引起了中央最高层领导的关注,不仅得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督办,还得到国务院两任总理、两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批示,并抄送中央政治局。在辩护中,辩护人精辟分析,反复论证,经三次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未追究侯某某任何刑事责任。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同时该案也创下了中国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首例一个被告被起诉三个罪名,经律师三次成功辩护,未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1成立(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侯某某系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某食品城是河南省工商局市场发展中心和某实业公司共同组建并正式注册的合法市场。该市场投资八千多万元,占地230余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容纳商户1200余户,安排下岗职工和从业人员16000多人,年上缴税金上千万元。正当市场红红火火地发展之时,一些所谓的商业竞争对手,采用卑劣手段,官商勾结,以莫须有的罪名向有关部门反映侯某某及某实业公司涉嫌“非法占用耕地”。郑州市公安局于2000年8月1日,以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郑州市检察院批准,侯某某被依法逮捕。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该案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2年1月3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某某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侯某某及所在的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本人依法接受侯某某的委托担当其一审辩护人,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2002年6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侯某某及其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判决侯某某及其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仍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辩护人又依法接受其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并作了无罪辩护。

       2002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做出了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的有罪判决,同时判决侯某某无罪。

       令人不解的是做出无罪判决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有关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干预下,又于2003年7月18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该案做出了再审决定。同年7月28日,以(2003)豫法刑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00446号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3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辩护人再次接受被告人侯某某的委托,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时隔三年半的2008年 9 月 20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未追究侯某某任何刑事责任。非法干预此案的河南省某副省级领导因受贿被中纪委双规,后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作者简介
       周金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生,现为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承办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逾千件各类案件,曾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二十余年的律师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造就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其承办的各类案件均博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其中有很多案件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地方电视台及《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百姓信报》等多家媒体曾多次给予报道,并得到国内顶级专家的点评,引起了众多观众和读者的广泛关注。周律师多次参加各类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运用扎实的法学理论、娴熟的法律实务操作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逢凶化吉、化有罪为无罪,不但免遭牢狱之灾,而且获得了国家赔偿。周金才律师在金融、保险、公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也颇有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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