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联席合伙人
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26日,CCTV2套《第一时间》新闻报道,近日由海关总署统一指挥,昆明、青岛、郑州海关在各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出动270余名警力在云南、山东、河南多地同步展开打击人发走私的收网行动。行动中,共抓获48名目标嫌疑人,打掉犯罪走私团伙11个,并现场查获了大量未来得及销售的人发。经初步查证,从2017年以来,11个犯罪走私团伙涉嫌走私人发共1200吨,案值超过了11亿元,偷逃税款约2.3亿元。另外,现场还有大量的未经梳理过的乱发、碎发,而且发出一些很难闻的味道。
央视的报道让这批案件又一次引起业界极大关注,笔者第一时间对央视报道进行全方位独家解读。
昆明海关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以人发、假发等各种名义发往山东、安徽、河南等地的快件数量巨大。这一点引起了海关的怀疑:由于发质、以及供应量不稳定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本土的人发数量很少,不能满足假发工厂生产需求。而海关的进口数据显示,昆明、腾冲等地进口人发数量几乎为0。那么,数量巨大的人发来自何处呢?走私的嫌疑十分巨大。而正是这种进口数量和国内销售数量的巨大反差,引起了缉私部门的怀疑和关注。
缉私部门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情况,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行业调研。
海关缉私民警将边境地区的物流点进行走访,据报道,调研主要获取两方面信息:货物信息以及收货人身份信息,筛选、锁定涉案人员。据了解,收货人身份一般为两种:直接收货用于加工生产假发的国内假发工厂主,或者是收货后再进行二次销售的中介人员。
本次行动,共抓获48名涉案人员。涉案人员人数众多,分工不同。根据笔者分析,其中包括国外卖家、负责通关的人员、运输队、下游收货人,人发加工厂等等。根据不同人员涉案程度、发挥作用的不同,认定的刑罚也不同。后期,笔者将对不同涉案人员的罪与罚进行专业分析。
人发走私链条分析
涉案人员从缅甸订购人发后,从腾冲等地进口,再发往山东、河南等地。据了解,涉案的缅甸人发可能包括原产于缅甸当地或者越南、老挝等东南亚国家的人发,也可能包括原产于非洲而集中到缅甸的人发。由于缅甸与中国接壤的地缘关系,这些人发在缅甸集中后,从中国边境腾冲、瑞丽等地入境。
本案由海关总署统一指挥,昆明、青岛、郑州海关联合行动。海关属于垂直领导,所以本次行动直接由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河南郑州许昌,山东菏泽鄄城、青岛李哥庄是我国重要的假发生产地,也是涉案人发入境后的销售地,许昌的直属海关是郑州海关,菏泽、青岛的直属海关是青岛海关。昆明是涉案人发的入境地,所以,本案由昆明海关、郑州海关、青岛海关联合行动。
本案涉案人员在中缅边境用人背马驼、车辆藏匿、钢绳吊索,通过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入境。
笔者检索到的此前的走私人发案例,均为以伪报、瞒报方式“通关走私”,与本案的“绕关走私”不同。
绕关走私,是指绕过海关设关地,不经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而非法携运应税、限制和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相对一般的采用夹藏、虚报、伪报的通关走私而言涉案金额更高、更明显地体现走私犯罪的组织性、隐蔽性,欺瞒海关的走私主观故意也更加明显。
《进出口税则》规定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商品编码6703000000)关税为8%、增值税13%,综合税率为22.04%。按照涉案金额11亿元计算,偷逃税款约为2.3亿元。
本案涉案人员通过绕关方式走私人发,偷逃税额2.3亿元,显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此外,现场发现的大量废人发,属于《进出口税则》中税号05010000的未经加工的人发,即废人发(不论是否洗涤)。此种“废人发”位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之中,该税号下商品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5吨以上,就构成走私废物罪。因此,如果涉案废人发达到5吨以上,则同时涉嫌走私废物罪。
当然,具体涉案人员是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与走私废物数罪并罚,还是只构成其中一罪,还要根据具体涉案环节、发挥作用进行判断。
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根据上表,可以清楚的看出,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主要人员最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个人犯罪,则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且犯罪目的是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走私废物罪部分:我国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二十五吨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最终的刑期要根据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并罚进行判断。
抓紧时间委托律师,抓紧时间委托律师,抓紧时间委托律师。
这37天时间足够紧迫、足够珍贵、足够关键。
出于经济考虑,有的当事人在案件到了法院才请律师,认为判多判少法院说了算,前面请律师也没用。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耽误事,耽误人。
律师介入越早,才越有可能发挥最好的辩护效果。侦查阶段的37天是刑事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一旦批准逮捕,则意味着基本的定罪证据已经固定下来,想争取再取保候审将十分困难,想宣告无罪也基本难以实现。
真金白银要用在黄金时期,因此委托律师要趁早。家属、朋友或同事接到拘留通知,就应该第一时间找律师。如果自己被拘留了,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可以提出来请他们帮忙通知家属等请律师。
团队部分案例展示
案例1: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人数众多,海关认定偷逃税额近2000万元,引起行业广泛关注。2019年5月,经过团队介入后的高效专业辩护,公司总经理等三名当事人全部不批捕,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主办律师:史东海、杜鹏。
案例2:某电商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经过团队努力,2019年7月当事人袁某在被拘留期间即将届满之时,成功向缉私部门争取到取保候审。2020年7月成功实现不起诉。
主办律师:杜鹏。
案例3:2019年1月,杨某因涉嫌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进口的食糖,涉案数额和偷逃税额巨大,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过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定对杨某不批捕,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
主办律师:靳阳、池金女。
案例4:青岛某实业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某海关缉私局认定青岛某实业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进口货物逃税约300万元,法人代表赵某和业务经理刘某拘留,扣押资金250万元。团队律师介入后,认为该公司不构成犯罪,经过积极辩护,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赵某刘某均依法取保候审。之后,律师继续为该公司及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对该案决定不起诉。
主办律师:史东海、董继发。
案例5: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2019年9月,某某法院依法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为伪报瞒报走私进口衣服、化妆品、美容仪器、生活用品等货物的的单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业内广泛关注。经过律师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主办律师:史东海、池金女。
案例6:某公司涉嫌走私废物,涉案货物数量巨大,影响广泛,成为当年度海关总署挂牌督办案件。团队律师介入后,认为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存在争议,并对涉案货物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律师成功辩护,主要涉案人员之一在侦查阶段实现取保候审。
主办律师:史东海、杜鹏。
作者简介
靳 阳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靳阳律师系资深缉私法律专家,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以刑事辩护业务为中心,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为主要发展方向,曾办理了和正在办理多起重大走私类等经济犯罪案件,致力于服务好每一个客户。
手机:13696312133
邮箱:jinyang@deheng.com
杜 鹏
合伙人
杜鹏律师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AEO认证辅导、关务合规体检等涉海关业务。
已为某世界500强企业、某中国500强企业以及数家全国行业龙头外贸企业提供涉海关法律服务。代理某汽车走私大案,当事人成功实现不批捕;代理某电商走私案,成功在黄金37天内实现取保候审。代理某大型企业集团走私汽车案,大幅降低企业负责人刑罚;参与辩护的数宗案件入选海关年度打击走私十大案件。
主办的某橡胶企业并购等项目入选中国橡胶工业年度十大新闻。受多家国字号协会、商会等机构邀请多次参加全国性的进出口法律论坛、交流活动,发表主题演讲。
手机:13929933711(广东,微信号)
邮箱:dupeng@deheng.com
王胜玫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胜玫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专注于涉海关法律事务,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海关AEO认证申请服务;参与代理各种类型走私案件,提交律师意见,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在《中国海关杂志》《中国水产》《无讼》《智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刊》《冻品攻略》《平行汽车协会》等权威自媒体刊登数篇专业文章,聚焦平行进口汽车、水产品、矿产品、医药、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的海关法律研究,获得行业高度关注和认可。
手机:15689906366
邮箱:wangshengmei@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金 耀
高级合伙人
跨境贸易与自贸区业务中心总监
jinyao@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