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对于黑恶势力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作出了原则规定。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对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了黑恶势力财产的认定、处理原则及程序。该《意见》旨在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两高两部文件精神,“深挖根治”、“打财断血”,从经济基础角度切实打击黑恶势力集团犯罪,现笔者就其主要内容作如下粗浅解读。
《意见》语境下的“黑恶势力财产”,是指黑恶势力案件中全部涉案财产。一般理解为,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个人所有的或实际控制的全部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为黑恶组织及其活动投入的财物、从黑恶组织及其活动中获得的财物、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进行的洗钱活动等获得的财物、以上财物的孳息及收益等。
《意见》对“黑恶势力财产”种类进行了简要列明,主要如下: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意见》列明的黑恶势力财产涵盖范围其实很广,大量与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相关的财产都在黑恶势力财产范围之内。但认定“黑恶势力财产”的前提一定是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已被有关部门立案并定性为“黑恶组织”的犯罪团伙。
根据《意见》的规定,处理黑恶势力财产贯穿刑事诉讼全部阶段。公、检、法等部门都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也都有义务进行甄别、调查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刑事诉讼完整进程进行了全覆盖,形成严惩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连根拔起”。
《意见》中规定,对黑恶势力财产主要处置原则如下:
(一)全面查封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以上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封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当然,查封冻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即查封、冻结、扣押等必须在立案之后进行。
(二)仔细甄别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应当全面收集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该规定对办案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同时也要全面收集黑恶势力财产证据;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需厘清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中查明财产流向。
(三)全面追缴
《意见》规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等七类情形涉案财产必须追缴;同时规定,即使黑恶势力通过清偿债务、转让或设置权利负担等手段进行了财产转移,如果存有对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知系犯罪所得等情形的,也应当追缴。
并且,《意见》中还突破性规定,即使出现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也可以追缴、没收犯罪嫌疑人其他等值财产。
该规定更加彰显了国家对黑恶势力组织财产彻底追缴的决心与力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全面追缴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无可逃。当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属于应被追缴、没收的财产负有证明义务。
《意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涉及案件财产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返还。该规定体现出,追缴、没收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既要保证法律对于非法利益予以剥夺的强制性与彻底性,同时也要保护公民个人及单位合法的财产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赋予了当事人和律师对违规查封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同时,如果查封冻结措施存有违反法律等规定的,也可按照《国家赔偿法》向相关部门索赔。
近年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数起广为人知的涉黑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例如:2017年辽宁的“袁诚家案”,在该案中,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中部分企业及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此外,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辽宁省公安厅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袁诚家支付6.79亿余元。以上案例,彰显了国家依法办案、保护合法财产的坚定立场。
本文首发于德和止争微信平台
扫黑除恶系列(一)| 刘靖晟:国家将重拳打击“软暴力”犯罪!
王君,资深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 、建设工程、保险等民商事诉讼、刑民行交叉业务与国家赔偿业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2017-2018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二十余年,一贯坚持勤恳、敬业、务实、稳健的作风,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在业界也广受好评。刑事辩护领域,承办了省级首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多起省级较有影响的重大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票专用发票、销售伪劣产品及贪污贿赂等涉财及职务犯罪辩护,均取得良好的辩护及社会效果。在民商法律领域,代理合同、公司、知识产权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绝大多数均取得良好结果;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组织法律顾问,常年为几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审查意见,通过风险预测与防范建议,有效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资产公司实现不良资产处置最大化提供较好的参考依据。多年为省级保险业龙头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疑难理赔案件提供法律指导意见,代理多起保险疑难纠纷案件。连续多年被授予省、市级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律师等光荣称号。
联系方式
电话:18614051951
邮箱:wangjun-bj@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德和止争微信平台。